主旨: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8學年度第2學期助學金,自109年2月10日起至109年3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9年1月3日賑基字第0001090001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該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免備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5樓)。申請辦法及表單 請參閱該會網址:http://www.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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