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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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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行政公告-校園安全宣導-他不是故意的,只是在玩

校園安全宣導-他不是故意的,只是在玩

  • 日期 : 2026-09-17
  • 分類 : 行政公告
  • 單位 : 生輔組
  • 點閱 : 76

各位老師、同學大家好:

校園內看似平常的嬉戲打鬧,常因一時疏忽而造成無法挽回的身體傷害與沉重的法律賠償責任。根據校園真實判決案例顯示,「他不是故意地,只是在玩」並不能免除法律或賠償責任

請導師協助加強宣導以下 10 大校園危險行為樣態,並建立學生「走廊不跑步、推拉絆抓都不行」的正確觀念:

應嚴加禁止的 10 大危險行為樣態(含真實判決警示)

  1. 遊戲場追逐:在遊具旁追趕閃躲撞上遊具,易造成嚴重外傷(如額頭縫合)。

  2. 走廊撞學弟妹:在走廊奔跑撞倒低年級學生,導致撕裂傷。

  3. 衝刺撞新生致開顱:嬉戲衝撞力道過大,可能造成頭部骨裂、腦出血需開顱手術,代價極高。

  4. 盲衝迎面撞斷牙:玩鬼抓神情專注、迎面相撞,常導致門牙斷裂。

  5. 後方衝撞斷牙:從後方追撞同學,造成門牙斷裂與臉部擦挫傷,甚至有高額判賠紀錄。

  6. 樓梯拉扯骨折:在樓梯間嬉鬧、拉扯同學腳踝導致跌倒骨折。

  7. 拉衣服前撲斷牙:從背後抓同學衣服致其前撲,常造成多顆牙齒斷裂。

  8. 走廊競速推人:走廊競速並推人致跌倒,可能造成顱骨骨折、腦出血等重大傷害。

  9. 撲倒同學斷牙:因誤會追逐並從後方撲倒同學,造成頭部鈍傷與斷牙。

  10. 矇眼暴衝自撞:如用口罩或物品遮眼玩鬼抓人,視線受阻自撞牆面(雖可能因自身行為承擔,但身體已受創)。

                         資料來源:FB 律師帶您看校園裡的大小事

 三大法律與現實重點(可供親師生共同建立認知)

  1. 家長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 187 條):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家長)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嬉戲好意不免責:就算是「好意勸阻」或「只是在玩」,仍需注意安全,無法以「不是故意的」卸責。

  3. 牙齒修復代價極高:牙齒傷害往往需等到成年後才能最終修復,醫療費用動輒數萬到數十萬元不等。

建議導師口語提醒學生的金句:

  • 「走廊不跑步,推、拉、絆、抓、都不行!」

  • 「玩耍可以,但別讓一時的嬉戲,變成一輩子的傷害!」

  • 「守護孩子的現在,也守護他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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