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與救助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救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本會申請書上據實註明。
3.申請書需要瞭解案主狀況後,再依照本會申請書的項目據實描述填寫,
4.選項
(1)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2)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僅需要填寫於申請書後,本會與轉介人一同訪視案主時再請案主提供證明。
(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重大災害證明、村裡長證明······等。)
六、救助金額
1、各項救助案,由本會親訪審查瞭解後,依本會討論結果,核發救助金。
2、若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救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