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09年12月16日府授民戶字第109030924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2月7日健保中字第1094084453B號函辦理。
旨揭補助臺灣配偶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自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當月起,
按補助基準補助其自付健保費全額或二分之一至同年12月止,隔年須重新申請,獲審查通過,方能再獲補助。
檢附「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及「設籍前新住民申請健保費補助答客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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