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獎助消息-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
- 日期 : 2025-01-24
- 分類 : 獎助消息
- 單位 : 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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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請者,請於2/3(一)前洽註冊組或輔導室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具有學籍者,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申請基準:
1、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2)班排名前50%。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2、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50%,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3、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3名之成績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申請類別與金額:按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等級(輕度或中度以上)、獎補助金類別(獎學金或補助金),核予不同金額。
另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三)獎補助名額: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30人以下者,得獎補助1人;超過30人者,每增加30人,增加獎補助1人;餘數未滿30人,得增加獎補助1人。另本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準用上開規定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四)獎補助順序: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述資格及獎補助金名額,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獎補助金名額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
三、特殊教育學生,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前揭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另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