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組

高中畢業條件

依據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依據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分條件」:
應修習總學分182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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