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縣市現場書寫簡章範本」與實施計畫附件一「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書法類現場簡章」規定有部分不同,爰修正實施計畫附件一「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書法類現場簡章」,修正及增訂部分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五):
1、「書寫時間為120分鐘(含黏貼報名表時間,90分鐘可離場)」。
2、「承辦單位提供每名參賽者空白宣紙2張(廣興紙寮仿宋羅紋紙)」。
(二)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六):書寫字數部分:「高中以20~60字為主」。
(三)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七)、4:「書寫時除自行準備之墊布,禁止於比賽用紙下墊置其他物品,且墊布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田字格等;國小中年級組得於紙下墊格子,惟格子內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田字格等,並應予監場人員檢視。」。
(四)增訂第四點-申訴規定:
1、參賽者如有申訴事項,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由參賽者本人填具申請表送交監場主任,逾時不予受理。
2、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有關比賽場地、時間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3、申訴事項由承辦單位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之,並書面回復申訴人。
(五)修正附則規定為第五點。
三、檢附修正後「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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