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公告訊息--金門縣政府105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金門縣政府105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 日期 : 2017-03-14
  • 分類 :
  • 單位 : 教務處
  • 點閱 : 5910

主旨:函轉「金門縣政府105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乙份,自本(106)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請轉知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6年2月20日府教國字第1060013250號函及金門縣政府105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申請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三、獎學金額: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四、本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縣辦理。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需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五、本獎學金相關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下載(http://eduweb.cy.edu.tw/km02

國一申請

入學報名

分眾
導覽
教職員 學生 家長
大學部 小學部 幼兒園